會章

第一章 總則

  1. 定名:本會定名為「初心慈善體育協會」, 英文名稱:WDC Charitable Sports Association Limited
  2. 通訊地址:觀塘偉業街205號茂興工業中心8樓B室。
  3. 宗旨:
    • 我們的使命是以有限的資源和自身經歷去關懷、鼓勵和支援癌症患者及其家屬;
    • 我們希望通過足球運動或各種形式的健康活動,讓康復者及其家屬在康復過程中得到更多的力量和支持,重拾生活的信心與希望;
    • 推動各類活動,加強公眾對癌症健康的關注;
    • 積極推廣,務求社會人士對癌症病人的正確認識、關懷及接納;
    • 爭取癌症患者或康復者的福利和合理權益,幫助有需要之心臟病患者。

第二章 名譽顧問

凡與醫療有關者,如醫療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專業人仕或有關人仕,經委員會通過,可被邀請成為本會之名譽顧問。

  1. 名譽顧問的義務:
    • 遵守會章;
    • 提供意見協助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 需要時出席會員大會。
  2. 名譽顧問的權利:
    • 提議及列席權;
    • 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福利。

第三章 會員

  1. 會員類別

    本會分為基本會員、家屬會員及榮譽會員。

    • 基本會員:癌症患者或癌症康復者、長期病患康復人士。
    • 家屬會員:癌症患者親屬又贊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皆可參加。
    • 榮譽會員:凡有興趣關注癌症患者福利、服務及協助推廣會務的熱心人士,經委員會通過,可成為榮譽會員。
    • 永久會員:凡一次過繳交既定的會費。基本會員或家屬會員均可成為本會永久會員。
  2. 會員權利

    基本會員的權利:

    • 提議、選舉、被選、表決及罷免權;
    • 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福利。

    榮譽會員及家屬會員的權利:

    • 提議及列席權;
    • 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福利。
  3. 會員義務
    • 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 準時繳交會費;
    • 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 出席會員大會。
  4. 革除會籍

    凡本會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濫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經委員過半數通過後,可革除其會籍;但不服者可於七天內向本會作書面上訴,主席必須在接獲上訴書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以特別會員大會之決定為最後裁決。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1. 會員大會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架構,大會休會期間以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架構。
    • 每屆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委員最少十一人。委員會可視會務發展狀況而增減委員之人數。
    • 本會各委員均屬義務,任期兩年,可競選連任,惟各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或接受任何報酬。
    • 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暫代或遞補,其他遺缺由委員會視會務狀況作適當安排。
  2. 會員大會之職權
    • 通過及修改會章;
    • 選舉委員;
    • 每年檢討及通過委員會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 處理重要議案。
  3. 委員會之職權
    • 執行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 處理日常會務;
    • 制定財政預算;
    • 計劃會務發展;
    • 審查會員申請資格;
    • 在會員大會報告每年會務與財政狀況及提出建議。
  4. 委員會各委員之職權分配
    職位 職權
    主席: 本會代表,綜合處理及策劃各項會務,主持各項會議,批核財政支出、會員資格及監管各委員之職務進展。
    副主席: 按著工作功能,分工負責個別工作小組;協助主席辦理會務。職責包括研定本會活動、福利和整體發展,負責一切對內之聯絡及代表本會出席外間之活動及與外間團體之聯絡事宜。
    財政: 保管本會所有現金,記錄來往賬項,編制財政預算及週年賬表,並會同主席或副主席簽發銀行支票。
    秘書: 保管會印及會員名冊,協助記錄議案及提交週年報告書。
    委員: 協助籌備及推行一切活動及服務事宜,及協助處理會務及聯絡會員。
  5. 利益衝突
    • 本會任何委員如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在一項與本會訂立的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有利害關係,而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對本會的事務來說是重大而該委員的利害關係具相當分量,則該委員須向其他委員申報其利害關係的性質及範圍。
    • 委員不可就其具有利害關係的任何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表決,亦不得計入法定人數內;如該委員作出表決,則其票數不得被點算。

第五章 會議

  1. 周年大會

    周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舉行一次。開會日期須於會議舉行前二十一天以書面郵寄通知會員。

  2.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必要時,經半數委員或十分之一正式會員聯署書面請求,主席須於接到請求該日起三十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有關開會日期須於開會日十四天前書面郵寄或電話通知會員,惟討論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各點,並以全體會員不少於三分之一出席為法定人數。如第一次舉行時法定人數不足,則宣佈流會,並在該日起二十一天內再次舉行,但須七天前以書面郵寄或電話聯絡方式通知會員,而第二次舉行仍不足法定人數時,則宣佈永遠流會。

  3. 委員會最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如主席認為需要或經半數執行委員要求時,可隨時召,並以全體委員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若法定人數不足,則宣佈流會,再擇日開會。每次開會須於七天前通知各委員。

  4. 各項會議的動議均須出席者超過半數人贊成方為議決案,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則由主持會議的主席加投決定一票。

第六章 選舉

  1. 委員會選舉須於會員大會當日舉行。

  2. 選舉以一人一票直接選舉制,每位會員可提名的人數不多於委員會決議的下年度委員人數。

  3. 所有有效提名均需於周年大會舉行前十日以書面寄出。

  4. 投票表格將於會員大會當日派發給各會員,在名譽顧問監察下公開點票,以獲票最多者當選。

  5. 當選之新任委員須於會員大會結束日起一個月內舉行新任委員會會議,並將新任委員職位名單通知各會員。

  6. 舊任委員須於會員大會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移交一切職務。

第七章 會費

  1. 基本會員:每年會費為港幣伍拾元正,領取公共援助者免收會費。家屬會員:每年會費為港幣伍拾元正。

    永久會員:一次過繳付五百元正。

    榮譽會員及名譽顧問:免費。

  2. 每年會費須於四月一日繳交。

  3. 委員會可按需要而提出修訂會費並須於周年大會中通過。

  4. 本會將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之申請結果,而不獲接受申請者可於十四天內通知。

  5.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藉者,其已繳之會費或一切捐款概不發還。

  6. 會費有效期為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7. 本會之所有收入及會款均須用作為達致本會成立之宗旨而舉辦之活動及事項。

  8.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9. 倘本會在任何一財政年度終結時出現赤字情況,則該財政年度之負債須由全體會員負責,執行委員並須於該財政年度要書面解釋,本會會員大會可通過將該財政年度之盈餘或負債撥入下一財政年度之收支預算中。

  10. 不得將本會任何收入及財產,直接或間接以花紅或其他形式支付或移交本會會員。

第八章 附錄

  1. 本會如需解散時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取得全體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贊成方得解散。如有剩餘資產,概捐與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本港慈善機構。

  2. 本會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方得施行,並呈交社團註冊處存案。

  3. 會員大會包括周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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